文定

法律上對於文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文定能力。若違反此規定而訂立婚約者, 此婚約並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三)出發:行完家祭以後,貢禮官負責將所有聘禮搬上車,新郎與媒人同乘一事,前往女方家。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聽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定:2,具有法定的能力者, 才能從事行為。“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文定訂下終身後如何下聘 “吃米香,嫁好婿”,六禮中要有米香餅。唱到半夜,送新郎入洞房。聘禮通常分簡單的六件禮或講究的十二件禮,同時不妨托媒人向女方家長請教,聘禮的多寡依照個人的預算安排,詢問女方意見,做個兩全其美的排場。在下程山區,新娘哭嫁兩天兩夜後,過門之日清早與女伴們同藏黑房。男女迎親隊伍到達後,新娘的兄長(或堂兄表哥)和親威中的男青年破門而入。搶者力圖將女伴們拖出門外以排除干擾。女伴擲沙子揮竹枝抵抗。親迎:婚期確定,新郎乘墨車,迎親隊伍一路爆竹鑼鼓喧天,喜氣洋溢赴女家迎取新娘。由上可見,“六禮”中得前面五禮都是屬於文定得範疇。此婚文定禮,拜堂完婚流程在我國延續了2000餘年。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思想的解放,自由戀愛代替了父母包辦,文定儀式已經可有可無,不再是結婚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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