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指導 面試

指導性案例的生命就在於運用,它的最大價值也在於運用,對此我們高度重視。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個別指導有關規定,在第八條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這就對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個別指導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郭鋒指出,在工作當中反復強調,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在審理和裁判案件個別指導的時候,一是要查明所需要適用的法律,二是要闡明所需要適用的司法解釋,三是要查找和對比指導性案例,凡是在審判案件的時候,發現與指導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相類似的案件,就要參照適用我們已經發布的指導性個別指導案例,否則會被二審、再審改判。今後最高法院要求全國各級法院進一步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增強廣大法官對指導性案例重要性的認識,在審理類似案件的個別指導時候要主動自覺的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當然,我們也希望訴訟參與各方當事人、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動積極的向法官提出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意見。特別是涉及到一些消費者、勞動者權益,涉及到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社會風尚的一些案例參照適用的情況比較高,有個別案件已經達到個別指導參照適用上千次,比如發布的指導性案例24號,是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參照率就非常高,還有指導性案例23號,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參照情況也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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