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對於增值稅應稅專案,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帳面價值的差額;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帳面價值的差額。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作為重組債權的帳面餘額處理。債務重新安排的目的是改善債務國的債務期限結構以緩解其日益加重的償債負擔,從而使債務國有時間債務重組來消除其國際收支不平衡的狀況,最終與債權國恢復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大致可區分為官方債務(即欠外國政府或政府擔保的債務)和私人債務兩種類型,因此對這兩類債務的重新安排也有所不同。對官方債務的重新安排一般都通過“巴黎俱樂部”來進行。政府支持的短期貿易信貸的債務重新安排通常由有關國家政府的雙邊談判解決。十國都是主要的西方發達工業國家,自80年代初以來,巴黎俱樂部為解決發展中國家債務問題,同廣大發展中國家政府進行了積極廣泛的債務重組合作,達成了數十項的債務重組債務重新安排協定,並為債務國提供新的資金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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