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定

雙方解除是雙方同意解除婚約,有無要求損害賠償,互相言明後就涇渭分明。單方解除則必須根據法律所特別規定的原因,如對方與別人文定、或者再與別人結婚,即可單方解除婚約。另外,是某方受到「禁治產宣告」,即個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與別人通姦發生性關係,此情況則可讓另一方考慮進行單方解除。當男女雙方準備攜手共組家庭,當然文定儀式在法律上並無任何效力,但文定是自古沿習至今的傳統,也以此表示對婚姻的尊重和謹慎,故結婚之前都要先經過文定這個儀節。完美婚禮構想,彙聚諸位新娘MM的建議文定的議程我國自古崇尚禮儀,傳統婚俗以周禮為依規,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等六禮。納采:古時婚儀之主,預取女時,以雁為見面禮,使媒人致意于女父,今稱〝提親〞。問名:男方探問女方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卜吉兆,今稱〝合八字〞納吉:問名若屬吉兆,則進媒人致薄禮相告,今稱〝小定〞。禮盒、禮餅或大餅之數量,事先已透過介紹人與女方議妥,若男女雙方住所相距遙遠,亦可經雙方同意折合現金,由女方代訂。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聽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文定時由男女雙方家長、男女文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方約定之地點,舉行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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